
该男子无法接受亏损,经过多次谈判无果后,将此事告上法庭。然而,他签订的投资合同中已经包含了一定的风险提示,合同明确规定如果院线发行收入无法弥补投资损失,双方需自行承担各自的损失。这意味着双方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,而没有保本或稳赚的承诺。
此外,该男子的投资风险还在于,他对电影的进展、上映、收益等情况完全依赖影视公司的信息披露,而他本身没有电影行业的专业知识或资质。虽然看似可以坐享其成,但一旦争议发生,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电影的成本和收益情况,因此在举证方面处于被动地位。
法官提醒,对于外行人来说,投资电影行业时不应轻易被各种噱头如“名导”、“名角”或“获奖”等所吸引,需要充分了解市场、制作、审批等风险,进行尽职调查,理智判断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。
此外,不要被“大制作”、“零风险”或“保收益”的承诺所蒙蔽,要了解行业的运营规则,合理估计项目收益的转让溢价幅度,并清楚自己在项目利益链条上的位置。最重要的是,不要被“高票房”、“高分账”或“高回报”等错觉所干扰,电影投资并非一夜暴富的保证,需要充分认识电影行业的高投入和高风险,做好亏损的心理准备,进行审慎决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