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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点推荐 女子掉进温泉池2秒皮被烫掉 经营者是否应该赔偿值得深思
投稿:一路孤行
2024-11-19 13:42 167 阅读
导读:11月18日,在河南洛阳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温泉事故。河南洛阳女子试温新温泉池时跌入,因池水高温消毒且无警示标识造成严重烫伤。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侵权责任,赔偿医疗费等损失。据受害者王女士描述,她与好友前往当地一家温泉酒店享受放松时光。

11月18日,在河南洛阳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温泉事故。河南洛阳女子试温新温泉池时跌入,因池水高温消毒且无警示标识造成严重烫伤。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侵权责任,赔偿医疗费等损失。据受害者王女士描述,她与好友前往当地一家温泉酒店享受放松时光。
到达后,王女士发现预定的温泉池水质不佳,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,她们被引导至另一处温泉区域。
 
当王女士试探性地将一只脚放入新的温泉池中时,她立刻感到水温异常高,试图迅速收回脚,却因地面湿滑而不幸跌入池中。
 
据王女士回忆,仅短短两秒钟内,她的双腿如同被火焰灼烧般疼痛难忍,皮肤几乎瞬间脱落,情景极为惨烈。
 
事后了解得知,该温泉池当时正处于高温消毒状态,然而,令人震惊的是,现场并未设置任何警告标识或采取安全措施,以防止顾客误入危险区域。
 
此次意外导致王女士遭受严重伤害,需要长期住院治疗,目前医疗费用已高达九万元人民币,全部由王女士个人承担。
 
面对如此高昂的治疗费用,王女士感到十分无助和愤怒。
 
案件发生以后,有网友表示,这种情况下竟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?这简直是犯罪!店家完全无视顾客的安全,只顾自己的利益,必须严惩!”
 
也有网友认为,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让人无法容忍!顾客的生命健康远比所谓的‘维修’重要得多。
 
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,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说法。
 
那么,在公共场所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,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呢?
 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 
本案中,温泉酒店作为经营者,未能在其维修的温泉池附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,未能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王女士遭受严重伤害,因此酒店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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